(2016)豫0182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陈有德与荥阳市王村镇留村第九村民组、荥阳市王村镇留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德,荥阳市王村镇留村第九村民组,荥阳市王村镇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525号原告陈有德,男,1954年9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文涛,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照红,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荥阳市王村镇留村第九村民组。负责人杨国财,组长。被告荥阳市王村镇留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陈殿伟,主任。原告陈有德诉被告荥阳市王村镇留村第九村民组、荥阳市王村镇留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和本院立案受理的(2016)豫0182民初527号原告安月枝诉被告荥阳市王村镇留村第九村民组、荥阳市王村镇留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依法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与(2016)豫0182民初527号案件合并审理。审判员 任丙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佼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