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蔡黎明与沈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黎明,沈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1097号原告:蔡黎明,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铁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沈宝,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黎明诉被告沈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黎明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黎明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隗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