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03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蔡黎明与沈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黎明,沈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1097号原告:蔡黎明,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铁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沈宝,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黎明诉被告沈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黎明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黎明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隗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