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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3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左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104号原告左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诉被告孙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洪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