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2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北京润成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润成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2718号原告北京润成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刘广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吉。委托代理人程耀辉,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XXX号。法定代表人康宝华,总裁。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负责人康宝华,总裁。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晓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润成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北京润成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润成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 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靖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