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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苏某与潘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潘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241号原告苏某。被告潘某。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某诉被告潘某抚养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多次实地到被告住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均未查找到被告,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2016年1月28日本院依法向原告释明送达的相关法律规定,并要求其于2016年2月4日前向本院交纳公告费用,以便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公告费用,也未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某诉被告潘某抚养纠纷,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相关信息,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且原告经人民法院释明公告的法律规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用。因此,原告的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友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