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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字第0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与温馨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馨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字第01156号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法定代表人杨三,职务总经理。被告温馨月,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温馨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