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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吴文彬申请执行王富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彬,王富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吴文彬,男。被执行人王富波,男。申请执行人吴文彬与被执行人王富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日作出的(2014)虎商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王富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文彬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王富波给付欠款及利息510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富波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并向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目前王富波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吴文彬已明确表示等王富波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富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吴文彬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王富波新的线索,吴文彬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伟审 判 员  靳少红代理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占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