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破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厉正与浙江赛神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厉正,浙江赛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破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厉正。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浙江赛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临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应驰。诉讼代表人: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浙江婺星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上诉人厉正与被上诉人浙江赛神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金婺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厉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厉正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厉正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代理审判员 郑望鑫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金巧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