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4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4民初137号原告罗某某,女,1993年6月28日出生。被告徐某某,男,1993年3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边绍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