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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XXX诉田秋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田秋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767号原告XXX,男,1993年出生,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令淼,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秋生,男,1988年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X诉被告田秋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XXX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XXX负担。审���员王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新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