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民初字第3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三台县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台县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3583号原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法定代表人:蔡永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敖岗,四川仁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平,该公司员工。被告:三台县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住址:三台县芦溪工业发展集中区。法定代表人:俞章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密,该公司法务部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轩,该公司工程部经理。原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台县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敖岗、蒋平,被告三台县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周密、李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4月20日,其公司与被告三台县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签订了《三台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主厂房及附属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其公司承建被告的主厂房及附属工程施工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暂定为3712万元,总工期为200个日历天。2012年4月23日,经原、被告及相关单位对工程验收确认为合格,其公司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工程项目。后经双方协商共同委托了四川天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工程进行了造价认定,认定上述工程总造价为45368735元。2011年3月29日,其公司与被告又签订了《三台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沥青道路及厂区室外管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暂定为700万元,总工期为60个日历天。2012年12月17日,经原、被告验收后同意进入结算程序,其公司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工程项目。后经四川天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工程进行了造价认定,认定上述工程总造价为7001001元。综上,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41484650元,被告尚欠其公司工程款10885086元未支付。现要求被告支付其工程款10885086元,并自2012年4月23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商业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三台县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工程款数额不准确,按照双方的约定,只应支付99%的工程款,我方已支付工程款4677.2401元,包括转账及垫付的审计费695600元;原告主张支付利息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因2014年12月30日双方达成协议,协议第4条,原告明确放弃了利息;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予整改;原告要求赔偿律师费没有事实依据,不应支持。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0日,被告三台县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三台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主厂房及附属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定额单价及固定费率结算方式,承包(总)价暂定人民币37120000元,结算时总价下浮12.7%。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依据本合同结算条款的约定履行完结算程序后,付至工程最终结算款德95%,余额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约定执行,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双方还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该保修书中约定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提存工程结算总价5%的维修保证金﹙不计利息﹚,如果承包人质量保修工作跟不上,发包人将按双方约定在该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和损失。质量保险金的支付在质保修期间工程没有出现质量问题,和承包人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了应尽义务的前提下,工程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支付2%,满三年后支付2%,五年保修期满后14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2011年3月29日,被告三台县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又签订了一份《三台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沥青道路及厂区室外管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暂定为700万元,总工期为60个日历天。甲方在二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甲乙双方确认最终结算金额后,发包方在结算审定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款付至竣工结算款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按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约定执行,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派员进行施工,2012年4月23日,三台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主厂房及附属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给了三台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2015年8月13日,经四川天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上述两工程进行了造价认定,其中,主厂房及附属工程认定为45368735元,沥青道路及厂区室外管网工程认定为7001001元。期间,三台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共支付原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1484650元。另查明:2014年12月30日,绵竹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绵竹雨润食品有限公司、三台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该协议第四条约定:除工程款外,乙方放弃向甲方及江苏东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其它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利息、误工、窝工损失等一切与乙方承建工程有关的索赔项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三台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主厂房及附属工程施工合同、三台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沥青道路及厂区室外管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单位工程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报告书、三台项目部实收工程款明细、和解议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台县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四川天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报告书,本案所涉两个工程的总价为52369736元,从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的实收工程款明细,可认定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三台县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两个工程的款41484650元。根据合同的约定,发包方在结算审定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款付至竣工结算款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在工程验收合格满三年后,应退质保金4%,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52369736元×99%=51846038.64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1484650元工程款,三台县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还应支付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361388.64元。2014年12月30日,绵竹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绵竹雨润食品有限公司、三台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与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协议,该协议中,原告明确放弃工程款利息,故原告要求从2012年4月23日计算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由于该协议未明确约定放弃利息的时间段,故可以从起诉之日计算利息。待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后,被告应将剩余1%的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原告未提供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和拍卖费的证据,对该诉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三台县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0361388.64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5年12月11日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7110元,减半收取435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555元,由原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55元,由被告三台县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负担4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昕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