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执委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孙立富与张龙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立富,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委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孙立富,男,住所地农安县。委托代理人罗秀芳,女,1969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农安县。被执行人张龙,男,1993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地址农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龙履行给付侵权责任纠纷款223,432.66元,但被执行人张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龙名下登记有小型汽车一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龙所有的小型汽车,车号为吉A647**。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