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3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英与项有榜、张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项有榜,张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3民初261号原告陈英,女,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告项有榜,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告张明春,男,195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陈英与被告项有榜、张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缴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月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