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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魏正江,刘洪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魏正江,刘洪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220号。组织机构代码80338542-6。负责人邹信群,行长。委托代理人步跃虎,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孟德艳,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魏正江,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家园逸园5-5-201。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68********。被执行人刘洪娥,女,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家园逸园*******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67********。委托代理人魏正江(被告刘洪娥之夫),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家园逸园5-5-201。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68********。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执行人魏正江、刘洪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7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执行人魏正江、刘洪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04执2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此后,如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亦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邬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