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888号原告吴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许莺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昊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