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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大连旅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大连旅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5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大连旅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祥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大连旅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后为16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21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守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