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3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分社与李攀峰、王改升、贾小峰、高亚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分社,李攀峰,王改升,贾小峰,高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86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分社,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号。负责人党丽萍,任主任。被执行人李攀峰,男,生于1978年7月30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号*幢*单元*楼*户。被执行人王改升,男,生于1968年4月16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太白路*号院*单元***号。被执行人贾小峰,男,生于1981年1月9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号盛华大厦*座****室。被执行人高亚玲,女,生于1983年9月12日,汉族,住址同李攀峰。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分社与李攀峰、王改升、贾小峰、高亚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1973号民事判决书向四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通知书��限期要求四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攀峰、王改升、贾小峰、高亚玲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6725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