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7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查汉彬与翟志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汉彬,翟志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405号原告查汉彬,男,1990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海亮,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翟志勇,男,1985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查汉彬与被告翟志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后,原告查汉彬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查汉彬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汉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查汉彬负担。审判员  周现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昊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