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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3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华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萍,茆家应,杨培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356-2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居民。被执行人茆家应,农民。被执行人杨培琴,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华萍与被执行人茆家应、杨培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诉讼中担保人徐传胜提供了皖A5U6**号车辆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现判决确定债权债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徐传胜所有皖A5U6**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