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3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市雅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侯静、刘代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雅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侯静,刘代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3民初35号原告宜宾市雅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忠孝街61号2幢4层。法定代表人:陈开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永刚,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屈刚,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静,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滥坝乡。被告刘代会,女,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人和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雅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侯静、刘代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市雅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宾市雅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贺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