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舒某甲申请宣告舒某乙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池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舒某甲,男,生于1939年8月3日,汉族。申请人舒某甲要求宣告舒某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舒某甲称,舒某乙系其儿子,舒某乙因离婚和患病,于2005年7月20日离家出走,经家人寻找无果,至今下落不明。申请宣告舒某乙死亡。经查,舒某乙,男,生于1971年6月8日,汉族,系申请人之子,于2005年7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29日在原居住地及2015年2月12日在民主与法制报上发出寻找舒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舒某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舒某乙离家出走之日至今10年多时间没有音讯,虽经本院在其原居住地及报刊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申请人舒某甲系舒某乙之父,现申请宣告舒某乙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宣告舒某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蒋碧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芸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