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乔保连与射阳县兴桥镇日新居民委员会、乔保友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保连,射阳县兴桥镇日新居民委员会,乔保友,乔保卫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4民初389号原告乔保连。委托代理人汤明,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射阳县兴桥镇日新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射阳县兴桥镇日新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夏正勇,该居委会主任。被告乔保友。被告乔保卫。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保连诉被告射阳县兴桥镇日新居民委员会、乔保友、乔保卫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保连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乔保连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红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时玉枝书 记 员 付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