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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执字第9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阿拉坦阿古拉与徐晓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审执行裁定书之二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拉坦阿古拉,徐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科尔沁右翼前期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932-4号申请执行人阿拉坦阿古拉被执行人徐晓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15)科执字第932-4号裁定书,于2015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徐晓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晓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晓明在中国银行0000xxxxxxxxxx780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海 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辛瑞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