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商初字第4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东宁东雅哲木材商行与裘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江东宁东雅哲木材商行,裘舟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4231号原告:宁波市江东宁东雅哲木材商行(注册号:330204602098030)。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现代家园市场东区*楼**号。经营者:许敏强。被告:裘舟军,职业不明。原告宁波市江东宁东雅哲木材商行与被告裘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归还原告材料款733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地板,于2015年12月2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许敏强实木地板及复合地板材料款计人民币:七万三千三百元整”。许敏强系原告的经营者。以上法律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裘舟军支付原告宁波市江东宁东雅哲木材商行欠款73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7元,由被告裘舟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账号:37×××92;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汪晓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赵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