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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宋丽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宋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220号。负责人邹信群,行长。委托代理人步跃虎,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孟德艳,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丽艳,无职业。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执行人宋丽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7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执行人宋丽艳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04执1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此后,如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亦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邬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