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少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谷娟与施卫青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娟,施卫青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少民初字第86号原告谷娟。委托代理人张昆,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卫青。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娟与被告施卫青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娟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谷娟负担。审 判 长 沈 林代理审判员 谷培涛人民陪审员 邬伯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桂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