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2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朱梦生与王学洪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梦生,王学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2976号申请执行人朱梦生。被执行人王学洪。申请执行人朱梦生与被执行人王学洪婚姻家庭纠纷一案,(2015)淮徐民初字第0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学洪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朱梦生人民币40000元。被执行人王学洪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及房屋、土地登记情况查询,对被执行人王学洪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但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债务,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表、银行冻结反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梦生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淮徐民初字第01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正义审 判 员 马力龙代理审判员 宋 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凌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