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郑志红与李建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红,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175号申请执行人郑志红,女,196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李建军,男,196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民三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月日向被执行人李建军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建军的工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黄县平安支行代发,每月26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建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黄县平安支行代发的工资每月扣留1600元,扣至元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林审判员 姚建民审判员 刘军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帅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