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执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胡玉成申请牛鑫鑫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执字第00535号胡某某与牛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项民初字第01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胡玉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牛某某、张某某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项民初字第017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其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中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