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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执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胡玉成申请牛鑫鑫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执字第00535号胡某某与牛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项民初字第01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胡玉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牛某某、张某某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项民初字第017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其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中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