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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执恢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郑周、张秋燕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苏07执恢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丰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282号新世纪商贸城1号楼办公1019号。法定代表人曹凤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钢冠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开发区瀛洲南路副路122-60号。法定代表人郑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周,男,198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东街**号。被执行人张秋燕,女,1983年7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浦源镇上洋村启源路**号。被执行人江苏省冠雄国际金属交易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州开发区瀛洲路副路122号。法定代表人张少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丰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钢冠物资有限公司、郑周、张秋燕、江苏省冠雄国际金属交易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连商初字第0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及利息等共计2850万元。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强制执行到位2850万元(执行费95900元、房屋流拍价)。本院已将该房屋转置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丰硕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至此,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丰硕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13)连商初字第0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