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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与宋玺、勾蕾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宋玺,勾蕾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50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组织机构代码7562011-6。代表人罗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行长。被告宋玺,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勾蕾,女,1989年9月25日出生,彝族,职业不详,住贵州省六枝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与被告宋玺、勾蕾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430元。本院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原告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振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