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刑终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涛犯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涛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终123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涛。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9月15日被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2012年9月14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9月28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涛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胶刑初字第86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2012年10月间,刘某乙通过被告人刘涛购买了一辆套牌途锐越野车,二人口头约定该车由刘涛租用。2012年底,被告人刘涛找到山东省胶州市迈克车行的兰某,谎称该车系其所有,将该车抵押给山东省胶州市迈克车行,抵押期限为一个月,得赃款人民币100000元用于还债和挥霍。抵押到期后,因无力还款,刘涛将该车以人民币120000元的价格变卖给山东省胶州市迈克车行。案发后,刘涛的近亲属代为返还刘某乙车款人民币20000元。2、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刘涛到山东省胶州市祥安汽车租赁部,租赁刘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B×××××的白色索纳塔轿车一辆,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后刘涛谎称该车是其朋友的,将该车抵押给山东省青州市的张某乙,得赃款人民币35000元全部挥霍。刘涛分3次支付刘某租赁费共计人民币7000元。抵押期到后,刘涛因无力赎车故意躲避刘某。2014年2月,刘某到山东省青州市张某乙处强行将车要回。经山东省胶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3000元。3、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刘涛到兰某经营的山东省胶州市迈克车行,租赁车牌号为鲁B×××××黑色别克凯越轿车一辆。后刘涛将车抵押给他人,所得赃款全部挥霍。刘涛于2015年1月支付兰某人民币1000元。后刘涛因无法返还该车故意躲避兰某。经山东省胶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2000元。4、2014年12月底,被告人刘涛伙同崔某某、吴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山东省威海利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车牌号为鲁K×××××灰色索纳塔8代轿车一辆。后刘涛将车以人民币26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玄某某。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现该车已追回发还车主。5、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刘涛伙同王某甲、玄某某、“晓庆”、代某(均另案处理)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刘涛联系江苏省南京仁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车,王某甲冒用“冯继东”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到该公司租赁车牌号为苏A×××××奥迪A6轿车一辆。后刘涛、王某甲、代某将车开到山东省临沂市汶上县将车抵押给于某,得赃款人民币35000元。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0000元。现该车已追回发还车主。6、2015年1月24日,刘涛伙同玄某某、刘某甲、樊某某、代某(均另案处理)到山东济宁金乡县,刘涛联系济南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租车,刘某甲、樊某某使用樊某某的身份证租赁车牌号为鲁A×××××黑色别克英朗轿车一辆。后刘涛等人将车抵押给于某,得赃款人民币22000元。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10500元。现该车已追回发还车主。7、2015年2月3日,被告人刘涛伙同代某、吴某、李某某、夏某(均另案处理)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在山东省淄博市万源洪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牌号为鲁AQS59**帕萨特轿车一辆。刘涛使用“冯继东”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冒充“冯继东”做担保。后李某某到山东省东营市将该车卖掉。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38000元。8、2015年2月4日,被告人刘涛与代某、玄某某、王某甲、刘某甲(均另案处理)预谋后,由玄某某、王某甲、刘某甲到山东省威海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恒安汽车租赁行,由王某甲使用“冯继东”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发,租赁车牌号为浙B×××××黑色别克君越轿车一辆。后被告人刘涛找曹某将该车GPS定位系统拆除,经玄某某联系以人民币17500元价格将车卖给张某甲(另案处理),实际得赃款人民币13500元。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0000元。现该车已追回发还车主。9、2015年2月8日,被告人刘涛与玄某某、王某甲、刘某甲(均另案处理)预谋后,由玄某某、王某甲、刘某甲到山东省威海市君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由王某甲用“冯继东”的身份证、驾驶证租赁车牌号为鲁K×××××银色别克GL8商务车一辆。同年2月10日,被告人刘涛和代某、曹某、玄某某、刘某甲、王某甲到山东省平邑县商贸城附近将该车抵押给于某,得赃款人民币21000元。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0000元。现该车已追回发还车主。10、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刘涛伙同吴某、代某、曹某(均另案处理),在山东省潍坊市济南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租赁车牌号为鲁E×××××马自达3型轿车一辆。后4人开车到山东省平邑县商贸城附近将车抵押给于某,得赃款人民币36000元。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1800元。现该车已追回发还车主。11、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刘涛伙同吴某、李某某、高某、王某甲、曹某、代某(均另案处理)先后到达山东省威海市。在山东省威海友谊汽车租赁行,刘涛和李某某出租赁费,王某甲假冒“冯继东”的身份作担保,吴某租赁车牌号为鲁K×××××黑色帕萨特轿车一辆。刘涛、代某、李某某、吴某、高某开车至山东省平邑县商贸城附近,将车卖给于某,得赃款人民币18000元。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0000元。现该车已追回发还车主。12、2015年2月16日,刘涛、王某甲、曹某、代某冒用冯继东的身份证及驾驶证在济南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邹城分公司,租赁鲁A×××××黑色新款桑塔纳轿车一辆。后刘涛在平邑县商贸城附近将车抵押给于某,得赃款人民币22000元。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2000元。现该车已追回发还车主。综上,被告人刘涛共实施合同诈骗12次,涉案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147300元。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案件来源、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刘涛于2015年2月17日被抓获到案的事实。2、被告人刘涛及代某、玄某某、王某甲、刘某甲的户籍信息证实,刘涛、代某、玄某某、王某甲、刘某甲的身份情况。3、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证实,2010年9月15日,被告人刘涛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4、假释证明书、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涛于2012年9月14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3年9月28日。5、询问被害人刘某乙的笔录及共同还款协议书证实,案发后,刘涛的近亲属代其返还刘某乙车款人民币20000元。6、购买二手车协议证实,刘某乙通过刘涛购买一辆二手的途锐汽车的事实。7、汽车租赁合同、机动车统一发票、借款协议一份证实,被告人刘涛租赁山东省胶州市祥安汽车租赁部刘某车号为鲁B×××××的索纳塔轿车一辆。后以人民币35000元的价格将车抵押给了张某乙。8、协议书、车辆登记信息、车辆买卖合同证实,刘涛租赁兰某的黑色别克凯越轿车一辆。9、车辆买卖协议,车辆权属登记本,汽车租赁合同,车辆交接清单,吴某的身份证、驾驶证证实,吴某租赁山东省威海利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鲁K×××××灰色索纳塔8代轿车一辆。10、汽车租赁合同、验车单、车辆权属登记本、发票、行车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合同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樊某某和一名男性担保人到济南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租赁车牌号为鲁A×××××黑色别克英朗轿车一辆。11、汽车租赁合同、营业执照证实,山东省威海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恒安汽车租赁行出租浙B×××××黑色别克君越轿车时,租赁合同的签订人系“冯继东”。12、汽车租赁合同,“冯继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营业执照证实,山东省威海君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出租KC116M银色别克GL8商务车时,租赁合同的签订人系“冯继东”。13、汽车租赁合同、验车单、吴某的身份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权属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汽车托管经营合同书、营业执照证实,山东省济南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将鲁E×××××号马自达轿车租赁给吴某。14、车辆权属登记、汽车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吴某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复证件、“冯继东”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山东省威海市友谊汽车租赁行将鲁K×××××黑色帕萨特轿车租赁给吴某和“冯继东”。15、汽车租赁合同、验车单、车辆权属证明、“冯继东”的身份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车辆销售统一发票、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汽车托管经营合同书证实,山东省济南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邹城分公司将鲁A×××××号黑色新款桑塔纳轿车租赁给“冯继东”。16、汽车租赁合同、“冯继东”的身份证及驾驶证证实,江苏省仁鼎汽车租赁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将一辆奥迪A6轿车租赁给“冯继东”。17、扣押清单、办案说明、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被扣押的车辆已被发还的事实。二、证人证言1、证人代某的证言证实,因刘涛缺钱用,所以才采用租车的办法抵押车辆获取钱财,抵押车辆的钱用于赌博。刘涛于2013年冬天到山东省胶州市听溪园小区楼下的一个车行租了一辆索纳塔轿车,后将车抵押给青州的张某乙,得款人民币15000-20000元全部花销。2013年冬天,刘涛在山东省胶州市杭州路兰某处租赁了一辆黑色别克凯越轿车,后抵押给青州夏洋洋的叔叔,得款10000元全部花销。2015年12月29日,该和刘涛、吴某、崔某某等人到山东省威海市,次日由吴某到车行租车,该和刘涛在车行外等着,后刘涛和吴某将车开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由刘涛将该车卖给玄某某。刘涛分得赃款人民币1500元。2015年1月10日前后,该和刘涛、玄某某、“张丽”、王某甲去南京,王某甲用“冯继东”的身份租赁了一辆奥迪A6轿车,车被刘涛卖给了于某,刘涛分得赃款人民币1500元。2015年1月24日,该和刘涛、玄某某、刘某甲、樊某某,到山东济宁金乡县,用樊某某的身份证租赁一辆别克英朗轿车,刘涛将车以人民币25000元的价格卖给于某。2015年2月3日,刘涛、吴某、李某某、夏某一起坐车到淄博,由吴某和刘涛去车行租车。吴某出面租了一辆帕萨特车,刘涛冒用冯继东的身份做的担保。之后,刘涛就和王某甲一起骗车。2015年2月4日,玄某某、刘某甲、王某甲三人到威海,同年2月5日,王某甲用冯继东的身份证到车行租了一辆别克君越。三人将车开到胶州后,由刘涛将车卖掉。2015年2月9日,玄某某、刘某甲、王某甲在威海骗了一辆别克G18商务舱,10日将车开到胶州市。后该和刘涛、玄某某等人开车至山东省平邑县,将车卖给了于某。2015年2月11日,该和刘涛、吴某、曹某到山东省潍坊市的博盛车行骗了一辆白色的马自达,由刘涛出租金,吴某用其身份证租车,后刘涛将车卖给了于某。2015年2月13日,该和刘涛、王某甲、高某、李某某、吴某去山东省威海市,刘涛和李某某出租赁费,王某甲假冒“冯继东”的身份作担保,吴某租赁车牌号为鲁K×××××黑色帕萨特轿车一辆。刘涛、代某、李某某、吴某等人将车开到山东省平邑县商贸城附近卖给于某,得赃款人民币18000元。2015年2月16日,刘涛事先准备好手机卡,给了王某甲一张,刘涛两张卡,用作车行回访的电话。王某甲冒用“冯继东”到车行租了一辆新款桑塔纳,车行的人回访时,问刘涛是不是冯继东的父亲,刘涛说是;车行人再问是否知道租车这事,他说知道;车行的人又问同不同意,他说同意。2、证人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底,该和刘涛、王某甲、“晓庆”和刘涛的女朋友代某在南京的一个车行,王某甲拿着冯继东的身份证,冒充冯继东租了一辆奥迪A6轿车,刘涛联系将车卖掉。2015年1月份,刘涛电话联系其到金乡办车,并称车已联系好了。该和刘涛、刘某甲、代某、樊某某去金乡,樊某某用身份证到车行租了一辆别克英朗轿车,该出的租赁费,刘涛卖的车。2015年2月份,刘涛电话联系该与王某甲一起去山东省威海市骗车,并称他都把车联系好了。2015年2月4日,该和刘涛、代某、刘某甲、王某甲还有其他人在一起吃饭后,该和刘某甲、王某甲去了威海。同年2月5日,王某甲用冯继东的身份证到车行租了一辆别克君越轿车。后该和刘涛将该车以17500元卖给了张某甲,张某甲先给了刘涛10000元,过后给了该2500元,后来还零散的拿了1000元,还有4000元没有给。之后,刘涛说挣得少了,再回去办一辆,车他都联系好了。2015年2月8日,该和刘某甲、王某甲又去了山东省威海市。刘某甲和王某甲去了一家车行,王某甲用冯继东的身份证从车行租了一辆G18商务舱,将车开往山东省高密市附近,车在路上坏了。刘涛和代某到高密联系人把车修好。后刘涛和代某将车开至平邑卖了。每次都是刘涛策划的,由刘涛联系车行和车,车骗到手后再由刘涛负责卖车。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该于2014年下半年认识刘涛,刘涛称他负责准备身份证,手机卡、租车费,让该用别人的身份证到车行租车然后卖掉。2015年1月10日前后,该和刘涛、代某、玄某某及其女朋友到南京骗车。由刘涛联系好车辆并将冯继东的身份证给该,玄某某出租车的费用,该假冒冯继东和车行签订租车合同,后他们一起到临沂找到一个姓于的把车卖了,事后刘涛给了该人民币2000元。2015年2月5日,刘涛将冯继东的身份证、驾驶证及作案的电话卡、车行老板的电话给该,安排该和“大痣”(指刘某甲)去车行租车。后由刘涛将车卖掉。2015年2月8日,刘涛给该打电话让其到山东省胶州市火车站等着,玄某某找到其将冯继东的身份证和行车证给该。后该和玄某某、大痣一起到山东省威海市。同年2月9日,该和大痣到车行租了一辆GL8别克商务,车开到山东省高密市时出了一点问题,晚上刘涛和代某过来和玄某某说了一会儿话就走了,后3人和刘涛、代某将车开至山东省平邑县卖掉,刘涛给了该人民币2000元。2015年2月13日,该和刘涛、代某、吴某及吴某的男朋友到山东省威海市。该和吴某到一家车行租了一辆帕萨特,该冒用冯继东的身份证在车行的租车协议上签的字。后2人与刘涛汇合一起去山东省平邑县将车卖掉。2015年2月15日前后,该和刘涛、代某一起去山东省邹城市,刘涛事先联系好了车行,并将冯继东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和一张手机卡给了该。刘涛和代某也各留一张电话卡。刘涛称车行要回访,刘涛就扮演该的父亲,代某扮演妻子。该到车行租了一辆新款的桑塔纳。后来车行分别打了电话落实。后3人将车开至山东省平邑县卖掉,刘涛分给该人民币2000元。4、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该和刘涛、刘涛的情人、樊某某、玄某某去了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在路上,该听到刘涛负责联系的买家,玄某某负责联系租车行。该和樊某某去的车行,樊某某签订的合同并租到一辆黑色的小轿车。后5人一起开车去枣庄,由刘涛将该车卖掉。春节前的十多天上午,玄某某开车拉着该到商场门口,刘涛带着他的情人将一名姓王的介绍给该后便走了。后该和玄某某及姓王的到山东省威海市。姓王的和该去车行租了一辆黑色别克君越。后3人在山东省胶州市与刘涛汇合,刘涛将该车以人民币17500元卖掉。过了几天,该跟着玄某某和姓王的到山东省威海市租了一辆灰白色的别克商务车GL8。车开到山东省高密市坏了,3人便住在高密。晚上刘涛和一个男的来说了一会话就走了。第二天,3人到山东省胶州市与刘涛等人汇合后开车去临沂将车卖掉。5、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去济南之后,该和刘涛、李某某、夏某、代某5人一起去了淄博。夏某和李某某找好租赁公司,该打电话和租赁公司谈。淄博这家公司要本地人做担保,该和刘涛出面租车,刘涛就拿了一张冯继东的身份证假冒冯继东给其做担保,从租赁公司骗了一辆帕萨特轿车,这辆车是李某某联系卖的。后来,李某某联系刘涛后,该和李某某、高某、刘涛、代某还有一个男的,一起去了山东省威海市。刘涛拿的租金、该租车,刘涛领的一个男的用冯继东的身份证做担保,租了一辆黑色的帕萨特车,后去山东省平邑县将车卖掉。6、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济南租车之后,刘涛、吴某、李某某、夏某5人一起去了淄博,李某某找的租赁公司,吴某和胶州这个人到车行租的车,胶州这个人作的担保,车租出来后,5人一起去的博兴,李某某联系卖的车,车卖了将近30000元。去淄博之前李某某和该说过,去淄博办车可能需要担保,胶州这个人是淄博的,他能担保。如果需要担保,要给他钱。在宾馆分钱的时候,胶州这个人说他要拿他担保的那部分钱。7、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该在张店区杜科新村南门开了一家万源洪汽车租赁公司。2015年2月3日下午,吴某来到该公司,她带来一个男的,是博山人,叫冯继东。根据吴某的要求,该公司给吴提供了一辆车牌号为鲁AQS59**帕萨特轿车,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由冯继东给她作担保,他们俩都签了字。8、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该于2015年2月初,以人民币17500元购买了玄某某自称收来的一辆别克君越轿车,支付给刘涛人民币10000元,给了玄某某3500左右,尚欠4000元。该车现已被依法扣押。9、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刘涛以冯继东急着用钱为名将一辆奥迪轿车以人民币35000元抵押给该;后刘涛将一辆别克英朗轿车以人民币45000元抵押给该;刘涛和冯继东将一辆GL8商务轿车以人民币35000元抵押给该;刘涛将一辆马自达轿车以人民币36000元抵押给该;刘涛和吴某将一辆帕萨特轿车以人民币18000元抵押给该;刘涛和冯继东将一辆桑塔纳轿车以人民币22000元抵押给该。10、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2012年底前后的一天,兰某打电话让其到迈克车行看车。该到车行见到刘涛,刘涛自称鲁G×××××途锐越野车是他自己买的,因没有钱了,想把车抵押给车行一个月。该同意后支付给了刘涛10万元。抵押到期后,刘涛称自己缺钱,想把车卖给车行。经评估该车价值12万元,扣除利息和租金后,该给了刘涛1万余元。11、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左右,刘涛和他女朋友到山东省青州市,将刘涛朋友的车抵押给张一个月,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该支付刘涛人民币35000元。抵押到期后,该开车出去时被人将车抢走了。该多次给刘涛打电话,刘涛也不接。三、被害人陈述1、刘某乙的陈述证实,2012年10月间,该通过被告人刘涛购买了一辆套牌途锐越野车,双方口头约定该车由刘涛租用。车被刘涛开走后,刘涛未支付租金且未返还车辆。刘某乙追问车的去向,刘涛开始称车送去修理厂修理,后多次追要,刘涛称车被他卖了,车款被其花销。2、刘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刘涛在胶州市祥安汽车租赁行,租赁该所有的车牌号为鲁B×××××白色索纳塔轿车一辆。刘涛仅陆续支付租金人民币7000元。后刘涛就故意躲避该。该通过汽车GPS发现车在山东省青州市,遂将车辆开回。3、兰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底的一天,刘涛称他没钱了,将他本人的一辆鲁G×××××号大众途锐越野车抵押给该。该支付刘涛人民币100000元。抵押到期后,刘涛还不上钱,便提出将车卖给该。该又支付刘涛人民币1万余元。2013年12月份,刘涛到其经营的迈克车行租赁一辆黑色的别克凯越轿车。双方签订了一份借车协议。该多次向刘涛要车,刘涛称抵押给青州的人了。该要求刘涛赔钱,刘涛一直不露面。4、葛某某(威海市利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30日,吴某在其公司租赁一辆索纳塔8轿车,现该车没有找到。5、黄某某(江苏省仁鼎汽车租赁公司工作人员)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13日,一个叫“冯继东”的男子到其公司租赁了一辆奥迪A6轿车,后该名男子联系不上了。6、寻某某(山东省济南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职工)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24日,樊某某和一个男性担保人到其公司租赁车牌号为鲁A×××××黑色别克英朗轿车一辆。现该车无法找到,公司已报案。7、王某乙(山东省淄博市万源洪汽车租赁公司工作人员)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3日,吴某和“冯继东”到山东省淄博市万源洪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牌号为鲁AQS59**帕萨特轿车一辆。后未返还车辆,该公司已报警。8、宋某某(山东省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恒安汽车租赁行经营人)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5日,一位名叫“冯继东”的男子到该租赁行租赁一辆别克君越轿车。该车未返还,“冯继东”联系不上了。9、吕某某(山东省君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9日,一名叫“冯继东”的男子到该租赁行租赁一辆银色别克GL8商务车。该车未返还,“冯继东”联系不上了。10、周某某(山东省济南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工作人员)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11日,吴某从该公司租赁一辆鲁E×××××号马自达轿车一辆。其按吴某提供的电话作了回访,接电话的自称是吴某的父亲。后来车上了高速公路信号就消失了。车辆找不到了。11、王某某(山东省威海市友谊汽车租赁行工作人员)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13日,吴某和一个名叫“冯继东”的男子到其租赁行租赁了一辆鲁K×××××黑色帕萨特轿车一辆。后该车未返还。12、路某(山东省济南市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邹城分公司工作人员)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16日,一个名叫“冯继东”的男子到其租赁行租赁了一辆鲁A×××××号黑色桑塔纳轿车一辆。该根据“冯继东”提供的电话,联系了“冯继东”的父亲和妻子,他们均称知道租车的事。后车辆GPS信号不见了,该公司已报警。四、被告人刘涛的供述证实,2012年12月,刘某乙通过该买了一辆套牌的途锐车,因为没卖出去,该就租赁了这辆车。该开了一个月,因为没有钱,通过兰某把车以10万元抵押给了迈克车行。抵押到期后该还不上钱,就把该车卖给了车行。当时抵押的事没告诉刘某乙。卖车的钱被该还欠款和花销了。后来刘某乙知道这件事,一直催着要,该未还款,只是出具了几张借条。2013年12月,该到胶州市祥安汽车租赁行租赁了刘某一辆现代索纳特轿车。后该手里缺钱,就将车以17000元抵押给山东省青州市的张某乙。到期后该没钱赎车,该曾给刘某送过租赁费,再后来就躲着刘某。2013年12月,该到胶州市的迈克车行租了一辆黑色的别克凯越轿车,因为缺钱花,将车以10000元的价格抵给了夏洋洋的堂叔。兰某一直催该还车,该就一直躲着不露面。2014年12月底,崔某某找该到威海一起租车,然后把车卖了弄钱。崔某某称车已联系好,车费由其出,吴某出面租车,该来联系卖车。同年12月12日,该和崔某某、吴某等人到达威海市。第二天,吴某到车行租了一辆索纳塔8代轿车。后该以26000元将车卖给了玄某某。2015年1月,该到南京市玄武区联系了一辆奥迪轿车,玄某某出的钱,王某甲冒用冯继东的身份去租的车。后该开车拉着代某、王某甲到山东省临沂市将车卖给了于某。之后(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该和玄某某、刘某甲、代某、樊某某去山东省济宁金乡县。玄某某出钱租车,樊某某签订的合同,租了一辆别克英朗轿车。后该在山东省枣庄市以22000元将车卖给了于某。2015年2月4日晚,该和代某、玄某某、王某甲、刘某甲几个人在一起吃饭后,玄某某、刘某甲、王某甲三个人去了山东省威海市。王某甲向该要的“冯继东”的身份证。第二天,王某甲冒用冯继东的身份去租了一辆别克君越轿车。该找人将车的GPS定位系统拆除,玄某某将车卖给了张某甲。2015年2月8日,玄某某、刘某甲、王某甲又去了山东省威海市。2月9日,王某甲用冯继东的身份证租了一辆GL8商务车。车在高密附近的高速公路上出了点问题,晚上他们住在高密附近一家小宾馆。该和代某、曹某去见了3人一面。10号上午,该联系人将车修好。后该和玄某某等人一起去了山东省平邑县,将车以人民币21000元卖给了于某。2015年2月份前后,临沂的小胖子(指李某某)给该打电话称他在淄博张店区一家车行给吴某办了一辆车需要担保人,让该去担保。该和代某就从山东省胶州市去了淄博。该冒用冯继东的身份作了担保,租了一辆白色的马自达轿车,车被小胖子开走了。2015年2月12日,吴某、小胖子、吴某及其对象先到了山东省威海市,2月13日,该和代某、王某甲、曹某一起开车去了威海市。小胖子联系了两家车行,但需要有担保人。小胖子找到该,该和王某甲去了威海市,准备给王某甲和吴某每人租一辆车,后因小胖子带的钱不够,就给吴某租了一辆帕萨特轿车。车被其骗到手后,该开着帕萨特轿车拉着吴某和她对象、代某、小胖子去了山东省平邑县将车卖给了于某。曹某和王某甲去淄博接着该和代某去了山东省邹城市。第二天,王某甲冒用冯继东的身份去租车,该提供了手机卡,给了王某甲一张,该留了两张手机卡。该告诉王某甲如果车行回访就称该手中的手机卡一张是他父亲,一张是他妻子的。后来车行回访,该接的电话,称同意租车。车便被顺利地骗出来了。后该将车卖给了于某。五、辨认笔录1、代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该辨认出照片上的人分别是崔某某的小姨子、吴某、樊某某、崔某某、吴某及临邑收车的老于(指于某)。2、玄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该辨认出照片上的人分别是樊某某、崔某某。3、被告人刘涛的辨认照片证实,该指辨认出照片上的人就是于某、吴某、崔某某、临沂的小胖子(指李某某)。4、王某甲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该辨认出照片上的人是吴某。5、于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于指认出照片上的人是临沂的小胖子。6、夏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刘涛就是小胖子找的那个胶州人。六、鉴定结论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证实涉案车辆的价值。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涛单独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刘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起诉书指控的除第七笔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涛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七笔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涛的近亲属代为返还刘某乙部分车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涛因犯前罪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青刑执释字第1493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刘涛的假释;被告人刘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五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涛的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的前3起系民事纠纷,不应按犯罪处理;第7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他犯罪事实该未参与,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的相同。关于上诉人刘涛所提原判认定的前3起系民事纠纷,不应按犯罪处理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刘涛曾因骗租车辆非法销售获利,被原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不思悔改,在假释考验期内再次采取同样手段,骗租被害人的车辆后,擅自抵押或变卖,将所得款项挥霍。上诉人刘涛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明确,主观恶性极大。虽经被害人刘某乙多次索要,上诉人刘涛与被害人达成还款协议,但该行为并不影响其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案发后,上诉人刘涛的家属代为归还部分欠款,原判在量刑时已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故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涛的此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涛所提原判认定第7起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认定上诉人刘涛伙同代某、吴某、李某某、夏某在山东省淄博市万源洪汽车租赁公司骗租鲁AQS59**号帕萨特轿车后出卖的事实,有同案犯代某、吴某、夏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乙的证言及王提供的车辆信息在案为证,上诉人刘涛在一审庭审期间对上述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原判认定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涛的此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涛所提该未参与原判认定的其余8起犯罪,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同案犯代某、玄某某、王某甲、刘某甲、吴某、夏某等人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的陈述及上诉人刘涛在预审阶段和一审庭审期间的供述可以认定,上诉人刘涛为获取非法利益,不仅参与了骗租车辆的预谋,直接或通过同伙选定作案目标,而且在犯罪中为同伙租车提供虚假身份证明,联系销赃并分得赃款,其所提未参与犯罪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涛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涛所提自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㈠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盖 燕代理审判员 殷宗良代理审判员 潘红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方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