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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人南京亿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亿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298号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竹山路311号。法定代表人陈国运,区人社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贾子文,区人社局科员。委托代理人庞建军,区人社局法律顾问。被申请人南京亿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君物业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卫岗55号。法定代表人吴文琴,亿君物业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文,亿君物业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圆,亿君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申请人区人社局于2015年5月8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江宁人社察罚字(2015)第0011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亿君物业公司做出罚款壹万玖仟元的行政处罚。因被申请人亿君物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区人社局于2015年12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区人社局申请执行的江宁人社察罚字(2015)第0011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法决定书,本院现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润进审 判 员  查 勇审 判 员  高 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王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