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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唐飞进与吴志军、李剑平、杨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飞进,吴志军,李剑平,杨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唐飞进,男,1952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吴志军,男,1977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李剑平,男,1977年0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杨胜,男,1979年0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2399号民事调解,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志军、李剑平、杨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