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与新泰银座商城有限公司、新泰银座商城有限公司购物广场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新泰银座商城有限公司,新泰银座商城有限公司购物广场分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初89号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胜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泰银座商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良玉。被告新泰银座商城有限公司购物广场分公司。负责人黄殿辉。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泰银座商城有限公司、新泰银座商城有限公司购物广场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丽梅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张玉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金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