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2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黄永花与梁军、韦领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花,梁军,韦领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2民初144号原告黄永花,农民。委托代理人凌文勇,田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梁军,工人。被告韦领军,农民。原告黄永花与被告梁军、韦领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原、被告双方自愿庭外协商解决,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永花有权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永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永花负担。审判员 黄权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