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21民初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金某与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21民初第104号原告金某。被告华某。原告金某诉被告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沈志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虞梦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