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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曹宏安与牛银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宏安,牛银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初字第932号原告曹宏安,男,1962年10月14日,汉族,地址:安阳市文峰区,。被告牛银社,男,55岁,1960年9月15日,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宏安诉被告牛银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宏安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宏安负担。审判员  邵红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