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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蔡怀广与高和峰、高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734号申请执行人:蔡怀广,男,汉族,1953年9月6日生,住阜康市。委托代理人:蔡华莲,女,汉族,1984年8月25日生,系申请执行人蔡怀广之女。被执行人:高和峰,男,汉族,1958年12月19日生,住阜康市。被执行人:高国庆,男,汉族,1977年5月16日生,住阜康市。申请执行人蔡怀广与被执行人高和峰、高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61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高和峰、高国庆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执行。2016年2月15日,申请执行人蔡怀广与被执行人高和峰就本案的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蔡怀广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6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君审判员 冯相逢审判员 翟光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沈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