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04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怀喜、施友云与陈怀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怀喜,施友云,陈怀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4执68号申请人:陈怀喜,男,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身份证号码:340404196605101430。申请人:施友云,女,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身份证号码:340404196501051424。被执行人:陈怀永,男,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身份证号码:34040419650301143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怀永在你银行的账户存款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隗立鹏审 判 员  孟凡华代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