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柳州恒达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国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恒达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张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859号申请执行人柳州恒达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法定代表人狄俊煜,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国芳,广西柳州市。柳州恒达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国芳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国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柳州恒达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国芳的财产情况,已查证被执行人张国芳名下仅有一套房产,为唯一住房,暂不宜执行,本院已查封该房屋。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国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一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刘艳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青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