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0271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2016)25号别云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别云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271刑初25号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别云芳,女,1971年5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兰地沟,捕前暂住三亚市跃进路二轻工艺厂***号富盛宾馆***室,无业。曾因吸毒分别于2006年11月15日、2009年4月14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抓获,同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公诉刑诉[2015]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别云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别云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5日8时许,蒲某到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别云芳贩卖毒品。随后,公安机关安排蒲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别云芳称其要购买5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双方约定了交易金额和交易地点。当日13时许,二人先后来到三亚市解放二路邮政储蓄银行门口(新华书店旁边),蒲某交给被告人别云芳6500元(人民币,下同),别云芳收下钱后将一个蓝色优士牌汽车部件纸盒(内有12小包用塑料袋包装的毒品)交给蒲某。交易完成后,埋伏在附近的公安干警将二人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别云芳身上缴获毒资6500元和贡米时代手机一部,从蒲某身上缴获交易得来的毒品12小包(经鉴定,其中10包共净重48.416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且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8.1%;其中2包共净重4.3720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随后,公安干警又在被告人别云芳的住处缴获一个怡爽牌枇杷糖铁盒[内有6小包毒品(经鉴定,其中3包共净重11.693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且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8.2%;其中3包共净重14.2135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且海洛因含量为39.8%)]。被告人别云芳到案后向公安干警举报丁某某一次性可以贩卖50克以上的海洛因,公安人员便安排别云芳拨打丁某某的电话称欲购买50克海洛因。2015年8月26日上午,被告人别云芳协助公安干警在三亚市解放一路新建街武庄宾馆内将丁某某(已另案起诉)抓获,公安干警从丁某某的电动车内缴获毒品6包(经鉴定,共净重50.1885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别云芳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贡米时代手机一部、蓝色优士牌汽车部件纸盒一个、怡爽牌枇杷糖铁盒一个;书证三亚市公安局梅联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通话清单、称量笔录、手机通话提取照片、情况说明、吸毒人员信息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证人蒲某、叶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俞某某、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别云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琼(三)公(司)鉴(理化)字[2015]271、282号理化检验鉴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具的公物证鉴字[2015]3920、3921号物证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别云芳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甲基苯丙胺及海洛因毒品而非法贩卖给他人,涉案毒品数量共计78.695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别云芳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别云芳协助公安机关抓捕重大毒品犯罪分子,属于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别云芳曾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二次,且吸毒成瘾,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本案存在特情引诱情节,且被告人别云芳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对被告人别云芳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别云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4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通讯工具贡米时代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黎 金人民陪审员 王 彬人民陪审员 罗来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山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