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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6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娄娟与被告南京秦淮宏光爱迪生幼儿园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娟,南京秦淮宏光爱迪生幼儿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民初字第6275号原告娄娟,女,汉族,1987年1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肖鸿飞,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悦,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京秦淮宏光爱迪生幼儿园,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宏光路*号。负责人王根富,该幼儿园园长。原告娄娟与被告南京秦淮宏光爱迪生幼儿园(以下简称爱迪生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粟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娟及其委托代理人肖鸿飞、李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爱迪生幼儿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诉辩意见原告娄娟诉称:原告于2011年8月入职被告处从事幼儿教育工作。被告未将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转账至被告银行账户的生育津贴发放给原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生育津贴15709元。被告爱迪生幼儿园未答辩。本院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日,原告娄娟至被告爱迪生幼儿园工作。2013年7月15日,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被告安排原告从事幼儿教育工作。2015年5月15日,原告娄娟育有一女。2015年9月10日,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向被告爱迪生幼儿园转账支付原告娄娟生育津贴15709元。另查明,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秦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同年11月13日作出宁秦劳人仲案(2015)1192号仲裁决定书,决定终结该案的审理,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爱迪生幼儿园银行账户存款15709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5)秦民初字第67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南京秦淮宏光爱迪生幼儿园的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城南支行账号为32×××60账户中存款15709元。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工资报表、银行流水凭证、完税证明、律师函、工资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判决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本案中,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已向被告爱迪生幼儿园转账支付原告娄娟生育津贴15709元,被告爱迪生幼儿园应当将该生育津贴返还给原告娄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秦淮宏光爱迪生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娄娟生育津贴1570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南京秦淮宏光爱迪生幼儿园负担,本院予以免收。诉讼保全费177元,由被告南京秦淮宏光爱迪生幼儿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粟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石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