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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3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王承晨与耒阳市奥美佳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承晨,耒阳市奥美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3民初123号原告王承晨。被告耒阳市奥美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五里牌居委会明珠花园3栋2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谢辉强,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承晨与被告耒阳市奥美佳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承晨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承晨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承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50元(已由王承晨预交),由王承晨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琪霖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慧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