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速民初字第01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芮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芮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溧速民初字第01939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谢庆翔,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芮某。原告王某诉被告芮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谢庆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芮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在继承其父芮三伢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5585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芮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芮三伢向王某出具欠据一张,该欠据载明“今欠王某轮胎货款计人民币大写陆万捌仟肆佰伍拾元整(小写68450元整),保证不以任何理由拖欠货款,此货款经双方认可,欠据具有法律效力。如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解决地点为供方所在地溧阳市人民法院。欠款人:芮三伢联系电话:139512053322015年2月15日”。另查明,芮三伢已死亡,被告芮某系其儿子。庭审中,原告称,芮三伢共欠其款项75750元,除了欠条载明68450元外,还有另外7400元轮胎款,为此原告提供其自行制作的芮三伢2015年的欠款记录一份,该记录载明“2月27号,5836车辆右三桥装10988朝阳两只×2100+修理费100元=4300元李明;10月10日,277前轮装12r225拜森两只×1550元每只=3100元尹佳强10.10”,但该欠款记录未经芮三伢签字。芮三伢于2015年4月13日归还10000元,2015年6月4日归还5000元,2015年8月5日归还5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及相关书证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系: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本案中,芮三伢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68450元的欠据是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虽主张芮三伢还欠其7400元的轮胎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7400元不作处理。因原告自认芮三伢已归还20000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故芮三伢尚欠原告48450元,应予归还。因芮三伢已死亡,被告芮某作为芮三伢的儿子,系其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被告芮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芮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其父芮三伢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欠款人民币484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620元,合计1219元,由被告芮某在继承其父芮三伢遗产范围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98元。在递交上诉状副本7日内凭判决书可到常州市永宁北路6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邮政汇款或电汇至: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履行款帐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帐号:51×××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代理审判员 王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