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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胡塞诉龙轩驾校总校、龙轩驾校三中分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塞,龙轩驾校总校,龙轩驾校三中分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578号原告:胡塞,住伊宁市。被告:龙轩驾校总校,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董齐。被告:龙轩驾校三中分校,住所地伊宁市。负责人:周卓南。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塞诉被告龙轩驾校总校、龙轩驾校三中分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塞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任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