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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商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耿东滨与滨州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新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东滨,滨州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新军,位翠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499号原告耿东滨,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吴宪利,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滨州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位翠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延波,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跃军,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新军,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胡延波,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跃军,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位翠萍,系被告李新军妻子。���托代理人胡延波,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跃军,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东滨诉被告滨州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新军、魏翠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东滨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东滨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耿东滨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东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256元,减半收取311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6178元,由原告耿东滨负担。审 判 长  刘金锋人民陪审员  甄秋英人民陪审员  王庆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