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3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万义与刘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万义,刘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民监2号原审原告张万义,男,汉族,现住吉林省辽源市。原审被告刘成(刘成系原审被告曾用名,其身份证姓名为刘彤祥),男,汉族,现住吉林省辉南县。原审原告张万义与原审被告刘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辉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却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张丽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丰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