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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原告徐应保诉被告甘孟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应保,甘孟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706号原告徐应保,男,1970年1月生,汉族。被告甘孟志,男,1955年4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应保诉被告甘孟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应保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应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应保负担。审 判 员  陆晓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程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