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22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海与被告孙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孙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2民初68号原告杨海,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下曹婆井。委托代理人郭金桂,湖南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求英,女,194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新邵县酿溪镇东源村。原告杨海诉被告孙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海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杨海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30元,由原告杨海负担。审 判 长  杨德备代理审判员  黄瑛玲人民陪审员  孙小元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丽艳 百度搜索“”